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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
時間:2013-06-26 作者:新聞來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3〕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有關設計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切實提升危險化學品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從設計源頭遏制事故發生,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建設項目設計單位資質要求
(一)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必須取得原建設部《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市〔2007〕86號)規定的化工石化醫藥、石油天然氣(海洋石油)等相關工程設計資質。
(二)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兩重點一重大”)的大型建設項目,其設計單位資質應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相應工程設計化工石化醫藥、石油天然氣(海洋石油)行業、專業資質甲級。
二、切實落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職責
(三)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承擔建設項目工程設計,依法申請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并辦理相關手續。對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項目,應將安全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設計合同中應主動要求設計單位對設計進行危險與可操作性(HAZOP)審查,并派遣有生產操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審查,對HAZOP審查報告進行審核。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和首次工業化設計的建設項目,必須在基礎設計階段開展HAZOP分析。
(四)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對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全面負責。設計單位應建立安全設計責任制,制定安全設計管理規定,明確各級管理崗位及設計崗位的安全設計職責,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計終身負責。應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安監總廳管三〔2013〕39號)的要求編制設計專篇,配合建設單位報送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并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五)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六)安全監管部門應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要求,對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安全設施設計及竣工驗收等進行安全審查。參加審查的專家應具有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生產運行或安全管理的相關經驗,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
三、強化安全設計過程管理
(七)在建設項目前期論證或可行性研究階段,設計單位應開展初步的危險源辨識,認真分析擬建項目存在的工藝危險有害因素、當地自然地理條件、自然災害和周邊設施對擬建項目的影響,以及擬建項目一旦發生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時對周邊安全可能產生的影響。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建設項目的工藝包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工藝危險性分析報告。
(八)在總體設計和基礎工程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重點開展下列設計文件的安全評審:
1.總平面布置圖;
2.裝置設備布置圖;
3.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
4.工藝管道和儀表流程圖(PID);
5.安全聯鎖、緊急停車系統及安全儀表系統;
6.可燃及有毒物料泄漏檢測系統;
7.火炬和安全泄放系統;
8.應急系統和設施。
(九)設計單位應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安全風險分析,積極應用HAZOP分析等方法進行內部安全設計審查。
(十)加強設計變更的管理。在詳細設計和施工安裝階段,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的,設計單位應按管理程序重新報批。在采購和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不應影響工程安全質量。設計單位在施工完成后應及時整理編制設計竣工圖,涉及到危險化學品介質的地下管道、閥門和設備等地下隱蔽工程必須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
(十一)在投料試車階段,設計單位應參加試車前的安全審查,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數據,為安全試車提供技術支持。
(十二)建立和落實設計回訪制度。在所承擔設計的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后兩年以內,設計單位應對建設項目進行回訪,了解裝置開車及生產運行中暴露出的安全問題和現場對原設計的修改情況,不斷提高設計質量。
(十三)設計單位應結合國內建設項目實際情況,積極采用國外先進的安全技術和風險管理方法,努力提高本質安全設計水平。
四、安全設計實施要點
(十四)設計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危險源特點和標準規范的適用范圍,確定本項目采用的標準規范。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建設項目,應至少滿足下列現行標準規范的要求,并以最嚴格的安全條款為準:
1.《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
2.《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
3.《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
4.《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
5.《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
7.《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GB50493);
8.《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3033)。
(十五)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建設項目,其防火間距應至少滿足GB50160的要求。當國家標準規范沒有明確要求時,可根據相關標準采用定量風險分析計算并確定裝置或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
(十六)液化烴罐組或可燃液體罐組不應毗鄰布置在高于工藝裝置、全廠性重要設施或人員集中場所的位置;可燃液體罐組不應階梯布置。當受條件限制或有工藝要求時,應采取防止可燃液體流入低處設施或場所的措施。
(十七)建設項目可燃液體儲罐均應單獨設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防火堤內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罐組內1個最大儲罐的容積,當浮頂罐組不能滿足此要求時,應設置事故存液池儲存剩余部分,但罐組防火堤內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罐組內1個最大儲罐容積的50%。
(十八)承重鋼結構的設計應按照《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153)和《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等相關規范要求,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后果的嚴重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對社會或環境產生影響等),確定采用的安全等級。對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的結構,其設計安全等級不得低于二級。
(十九)新建化工裝置必須設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應根據工藝過程危險和風險分析結果,確定是否需要裝備安全儀表系統。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大、中型新建項目要按照《過程工業領域安全儀表系統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GB50770)等相關標準開展安全儀表系統設計。
(二十)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液氯和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應設計萬向節管道充裝系統,充裝設備管道的靜電接地、裝卸軟管及儀表和安全附件應配備齊全。
(二十一)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應設置防泄漏、實時檢測系統(SCADA數據采集與監控系統)及緊急切斷設施。
(二十二)有毒物料儲罐、低溫儲罐及壓力球罐進出物料管道應設置自動或手動遙控的緊急切斷設施。
(二十三)裝置區內控制室、機柜間面向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設備側的外墻應為無門窗洞口、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不燃燒材料實體墻。
各有關單位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本通知要求,強化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設計單位、設計人員應把滿足裝置安全平穩運行作為安全設計的目標,努力消除工程設計中潛在的事故隱患。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傳達至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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