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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發布6起環境侵權案 金嶺化工承擔治理費300萬
作者:馬俊驥 2016年06月03日 來源:大眾網
6月2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并通報了6起環境侵權典型案例。
大眾網記者梳理案例發現,6起典型案例中3起涉及水污染,2起涉及大氣粉塵污染,1起涉及噪聲污染。其中5起案例為原告養殖或種植活動受到環境污染侵害出現損失,法院支持其索賠。還有1起為大氣污染公益訴訟,此案中,經調解,山東東營金嶺化工承擔生態環境治理費300萬元。
典型案例1 :小區生活污水致養殖魚死亡,開發商被判賠109萬
和諧家園小區系被告棗莊市天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園公司)開發建設的保障性經濟適用房及廉租房小區。2011年3月和5月,和諧家園小區排放的生活污水分別流入原告沈某承包的鐵西1號魚塘和鐵東2號魚塘,導致魚塘內養殖魚類全部死亡。
第三方評估結果認為,該死魚事故屬“生活污水流入導致污染死魚事故”,經濟損失為1267800元。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天園公司系和諧家園小區的開發建設方,未設計建設符合相關規定的小區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原告承包的魚塘,造成了原告魚塘養殖魚類的死亡。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1092800元。
天園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案例2:工廠污水致種植作物損失,被判賠償承包戶3萬元
宋某承包的土地位于濱州黃河寶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山公司)廠址北鄰,種植有棗樹、玉米。2012年夏天,寶山公司通過其西墻向北排放污水,造成宋某的梨樹、棗樹、玉米等作物損失,經鑒定,損失價值達29918.50元。宋某起訴要求寶山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宋某的梨樹、棗樹、玉米死亡是寶山公司排污造成,寶山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判令寶山公司賠償宋某經濟損失29918.50元、鑒定費2000元。
寶山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案例3:144畝養殖魚因水污染死亡,四家排污企業分別賠償20萬
2005年1月1日,張某與微山縣高樓鄉小閘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合同書,承包了該村集體管理的順堤河涉案河段養魚。2011年8月23日,張某養魚所在順堤河發生水質污染事件,致使144畝水面養殖的魚陸續死亡。
一審法院委托資產評估公司作出鑒證報告書,鑒證結論為張某養魚死亡的損失為1002742.09元。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張某提供的證據及法院調取的微山縣環保局的信訪件回復,結合原審法院現場勘驗情況,亦能夠確定該次污染事件的污染源來自江蘇大屯鋁業有限公司、江蘇豐源鋁業有限公司、江蘇華豐鋁業有限公司、沛縣三環水務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排污行為。因此次污染事件的發生亦不能完全排除還有其他污染者,應酌情減輕大屯公司、豐源公司、華豐公司、三環公司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大屯公司、豐源公司、華豐公司、三環公司分別賠償原告張成均200548元(即總損失額的20%)。
四公司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案例4:石料廠粉塵致果園減產,廠主被判賠償18萬
2002年,曹某承包了本村10畝土地種植梨樹。王某經營的昌樂縣五岳石料廠(建于2006年)位于曹某梨園的東南方約80米,中間相隔一條土公路。遇東南風時,石料廠加工石子產生的粉塵會飄落到果園里。因梨樹減產,曹某懷疑是石料廠產生的粉塵污染所致,遂向濰坊市環保局投訴。
2009年8月29日,受濰坊市環保局委托,濰坊市農業環境保護監測站組織有關專家組成鑒定小組,對有關的梨園受污染情況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認為,石粉污染是造成梨園損失的主要原因。
昌樂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某依法應對曹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判決王某賠償曹某果園損失181106元。王某不服,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案例5:施工噪聲污染致養殖狐貍流產,施工單位賠償損失7.6萬
原告王某在本村村南建養狐場一處,養殖53只母藍狐。2012年4月份,王某養殖的母狐全部懷孕并陸續開始生育。2012年4月24日左右,被告陽谷三山天然氣有限公司開始在距原告養狐場以北100米左右處進行施工,埋設天然氣管道,并動用挖土機、電焊機、磨光機等機械工具。原告養狐場的母狐出現了焦躁不安,咬死、吞食幼崽,流產的現象。原告找到被告施工負責人,要求被告延期施工,遭拒絕。原告19只母狐產的幼仔全部被母狐咬死或吃掉,24只母狐均流產,其中4只母狐因流產死亡。
經聊城市物價局鑒定,原告4只母狐及43只母狐所產的能成活的幼狐至出欄時的損失為85550元。
陽谷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原告狐貍死亡的后果,其作為噪聲污染的加害人,應依法向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狐貍死亡損失的主張予以支持。原告在發現噪音污染后,和被告協商停工未果的情況下,沒有進一步采取措施,造成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應減輕被告10%的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76995元。
陽谷三山天然氣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案例6:化工企業污染大氣屢查不改,承擔生態環境治理費300萬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被告山東金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屬熱電廠自2014年以來持續向大氣超標排放污染物,并存在環保設施未驗收即投入生產、私自篡改監測數據等環境違法行為。
2014年至2015年間,廣饒縣環境保護局因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環保設施未經驗收投入生產等違法行為對被告進行了13次行政處罰;東營市環保局對被告進行了3次行政處罰;山東省環保廳對被告掛牌督辦,責成東營市環境保護局立案查處,責成被告停產整改、限期建成脫硫脫銷設施;2015年11月5日,國家環保部對被告通報、督查。
2016年1月19日,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向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排污,承擔污染治理費用及相關訴訟費用。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濟南市綠行齊魯環保公益服務中心支持起訴。
在審理過程中,經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山東金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治理費300萬元,于調解協議生效后10日內支付于法院指定的環保基金帳戶。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支出的律師代理費、交通費、專家咨詢費,由山東金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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