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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罐試運行到首次全面檢驗 周期不得超過6年
深圳特區報 2016-02-23 易東
《深圳港液體危險貨物儲罐定期檢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易東)昨日,市交委對外公布了《深圳港液體危險貨物儲罐定期檢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該《辦法》共18條,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并于3月11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或來函市交委港航處告之。
據介紹,市交委起草并發布《辦法》征求意見稿,是為了落實市公共安全會議精神,加強和規范對深圳港液體危險貨物儲罐的安全監管,積極依靠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技術支撐,切實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確保港區安全。
該《辦法》適用于港區內已建成、儲存介質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性等液體危險貨物,且體積大于50 立方米常溫常壓地上固定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以下簡稱儲罐)的檢測評估、大修和報廢等管理工作。
《辦法》規定,為了保證檢驗質量,鼓勵港口經營人委托專業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專業檢驗機構應當同時具備相關專業資質。
危險貨物儲罐定期檢驗分為年度檢查和全面檢驗。年度檢查適用運行狀態下的儲罐,可由專業檢驗機構或港口經營人自行實施;全面檢驗適用于停機狀態下的儲罐,必須由專業檢驗機構實施。 年度檢查以宏觀檢查為主,主要項目包括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情況、儲罐本體外觀及幾何尺寸、壁厚測定、運行狀況、安全附件狀態等。
《辦法》規定, 儲罐試運行到儲罐首次全面檢驗的周期不得超過6年。在首次全面檢驗后,使用單位必須于檢驗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專業檢驗機構提出儲罐的定期檢驗申請。超過設計年限的儲罐(無法明確設計年限的按25年計算)必須進行全面檢驗,且在投入前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繼續使用。檢驗不合格不得繼續使用。儲罐的設計年限以儲罐設計制造圖紙或初步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年限為準;如儲罐改建或者翻建的,以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年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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